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超市规范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校园超市经营服务思想,必须坚持“服务师生,物美价廉”的原则。在运营机制上既要遵循市场规律,更要发挥学校后勤的服务性、保障性。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所有校园超市。
二、超市经营服务要求
(一) 服务要求
1、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2、统一着装,干净整洁,胸牌佩戴在工作服左胸上。
3、微笑服务,主动热情,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4、工作人员定位定岗,不得扎堆闲聊,不准嬉戏打闹,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冲突。工作时间不准酒后上岗。
5、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二)经营场所要求
1、店名店招醒目,营业时间指示清楚。
2、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等。
3、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满足便利原则。
4、按照经营规模和卖场布局主动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导购标识、购物标识、安全标识及相关禁止提示等标牌。如需广告标识需以文字形式提交书面报告,经后勤处同意后方可实行。
5、经营场所照明充足,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的基本制冷、制热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具有良好的通风。
6、商品须分类贮存,隔墙离地≥250px,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商品一物一签,物签对应。
7、售卖残损或临保期商品的,须设立专门的残损商品区域,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残损原因或剩余保质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
8、储存食品场所严禁乱堆乱放;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无积尘、食物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
9、经营场所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
10、经营场所外实行“门前三包”,垃圾桶摆放整齐、桶面干净;三包区域内无明显垃圾、无积水。
11、不能有杂物占用疏散通道,堆积纸箱每日及时清理。
12、不得私拉电线或“飞线”为电动车充电。
(三)消防安全
1、超市经营者须按学校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配合完成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工作。
2、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是否每日在开启状态;消防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人,应急灯是否能正常使用。
3、不能有杂物占用疏散通道,堆积纸箱每日及时清理。
4、不得私拉电线或“飞线”,以及为电动车或电动车充电电池充电。
(四)经营管理要求
1、超市经营者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2、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
3、经营范围须符合合同要求,不得经营伪劣假冒、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经营特种商品的,须公示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
4、超市经营者为方便师生,经申请且同意在指定位置开展特色经营服务的,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证件。
5、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所售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周边高校同类型超市价格。
6、售卖散称商品(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合作商家应提供企业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建立索证索票档案;配齐相应设施设备。在盛放容器、隔离设施或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年检。
7、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能追溯,所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
8、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校保卫处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按指定路线低速行驶,不得乱鸣。
9、超市经营者需对某些商品进行促销,并占用卖场外围地点的,须提前向学校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意后方可陈列促销。
10、超市经营者须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可根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
11、为方便师生购物,超市经营者须根据购物人流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购物筐。
12、超市经营者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五)食品安全
1、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及时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本企业(超市)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保持食品周围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4、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上架过程中食品的容器包装,不可直接接触地面及有害物质,过程中必须保证包装、运输工具、储存设备、条件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5、食品批发和大中型超市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6、食品批发和超市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合作商家应提供企业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建立索证索票档案。
7、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盒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8、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六)其他要求
1、经营面积大于300㎡的,超市经营单位须按照全国教育超市“样板店”标准进行统一装修布局。
2、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管理工作;按要求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具体参数由保卫部门制定。
三、附则
超市经营企业的每月的水费、电费按实际用量,依据规定价格,凭资源管理科下达的通知单向学校财务处缴纳水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