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处设备、服务、货物(材料)采购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流程,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学校设备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后勤处设备、服务、货物(材料)采购需求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设备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文件规定之外,由后勤处自主采购的设备、服务、货物(材料)等采购行为。
第三条 后勤处采购工作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师生需求为首要任务,为师生学习、工作、生活提供服务保障为基本目标,须遵循以下采购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价格、品质、服务、效率、性能择优选用的办法。
(三)增强系统保障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控制采购成本。
(四)坚持专业化、程序化、安全性相统一。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四条 后勤处各科、室、中心应加强采购工作计划梳理,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落实经费来源,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科学制定采购计划,按需采购,对各类采购的必要性、适用性、安全性、效益性、应急性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后实施采购工作。
第三章 采购范围和分类
第六条 设备类采购是指保障学校水、电、气、暖、餐饮等设施正常运维保养,或者突发紧急情况应急处置所需的设备。包括各类水泵、电力保障设备、燃气保护装置、节能设备、食堂小型电器设备、零星维修材料等。
第七条 服务类采购是指为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师生生活服务及安全隐患整改等所需要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空调检修维保、食堂消防喷淋维保、食堂排烟管道清洗、餐饮厨具维保、食堂监控系统维保、学生浴室机组及开水房供水系统维保、热水器维保、医保联网结算平台软件系统、维修库管使用等系统所需软件、工程咨询服务等。
第八条 货物(材料)类采购是指保障各种设备正常使用所需配件及辅材的零星采购。包括水暖管件、五金电料、各类阀门、暖气片、卫生洁具、厨具餐具、维修工具、电动工具、更换开水器滤芯、劳保用品、清洁用品、疾病防控物资、防汛物资、办公耗材等。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九条 设备类、货物类(材料)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处自主采购。
第十条 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处自主采购。
第十一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的服务类,10万以上至20万以下的设备类、货物(材料)类,须在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设备类、服务类、货物(材料)类采购,由后勤处相关科、室、中心制定采购计划或采购方案,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对资质信誉、采购需求、采购价格、技术参数、服务内容、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三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的设备类、服务类、货物(材料)类,按照采购方案要求,具备不少于3家供应商提供有效报价后,经后勤处“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进行审定后确定供应商,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以下设备类、服务类、货物(材料)类,相关科室、中心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提交书面采购申请,经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签订服务合同。优先选择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实施采购。
第五章 合同制定与履行
第十五条 采购行为结合工作需要原则上签订采购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对相应的采购内容在合同中做出详细约定,设备类及货物(材料)类包括数量、规格、品质、价格、付款方式、供货周期、验收、售后服务等。服务类包括服务范围、周期、价格、付款方式、服务要求及标准、考核、违约责任等。各科、室、中心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监督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各项服务标准,保质保量履行合同约定。
第六章 采购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后勤党支部纪委委员应加强对各类采购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制止违反学校相关制度及合同约定的行为。后勤处员工应严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采购管理办法和流程,确保规范开展采购工作。
第十七条 后勤处员工应自觉维护学校利益,提高采购品质,降低采购成本,保证质优价廉。
第十八条 后勤处员工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依据相关行业验收标准,或者订单明细执行质检、验收。
第十九条 完成验收的设备、货物(材料),由相关科室、中心资产保管员依据学校现行的相关规定,按照分类标准单价200元至1000元的,按照低值易耗品入账;单价1000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入账。经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打印入账单据,提交至财务处申请报账。
第二十条 相关科室、中心须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物品进出账目清晰,账物相符,按需领用,勤俭节约,物尽其用,杜绝浪费行为。对存放的物品精心保管,定期维护及检查,确保物品性能正常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采购内容,学校关于采购相关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依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各类采购限额标准如有调整,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商业大学后勤处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