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帮助、指导教职工文体协会规范有序地开展活动,特制定《天津商业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天津商业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是在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建立的校内教职工开展业余文体活动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天津商业大学工会的管理。
第三条天津商业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宪法、法律以及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开展具有思想性、娱乐性、趣味性的文体活动,促进教职工的交流与沟通,陶冶教职工的情操,增强教职工的体质,为建设和谐、高雅的校园文化服务。
第二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成立与撤消
第四条教职工文体协会一般以单项业余文体活动为组织活动基本内容,组织名称一般要体现与该项文体活动的关系;同一文体活动项目,一般不重复设置协会。
拟成立或原来已经按一定程序批准成立的教职工文体协会,具备下列条件,可向校工会提出成立或登记申请:
(一)有明确的协会章程。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1、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名称(必须以协会的形式称呼,并在前面冠以“天津商业大学教职工”);
2、协会的性质和宗旨;
3、协会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换届选举办法;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5、协会的活动形式(内容、方式)、组织纪律;
6、经费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
(二)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较好的群众活动基础,成员人数在20人以上;
(四)有一定的活动经费。
第五条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成立、登记程序:
(一)拟成立或原来已经按一定程序批准成立的教职工文体协会,由筹备小组或原组织负责人向校工会提出成立或登记申请,填写“天津商业大学工会教职工文体协会登记表”,包括本协会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附送会员名单、当年活动计划及管理制度等书面材料(有电子版的,请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经校工会审核合格后准予成立或办理登记手续和备案。
第六条教职工文体协会因下列原因之一,校工会将予以撤消或注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
(二)半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三)成员人数连续两年不足20人;
(四)协会“年检”连续两次不合格;
(五)协会本身提出要求注销。
第三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成员和负责人
第七条 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工;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四)参加协会活动,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愿退出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权利;
(二)有权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教职工文体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九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教职工文体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完成教职工文体协会交给的任务;
(四)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 教职工文体协会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1-2名,委员1-2名(1人兼任秘书长),由协会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得赞成票数须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才能当选)。
教职工文体协会组织机构每届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教职工文体协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教职工文体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与活动能力;
(三)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教职工文体协会各项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应遵守的规则
第十一条积极开展健康、文明、娱乐、安全的文体活动,为教职工自愿参加业余文化生活服务。
第十二条建立和健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活动制度,经费有专人管理,收支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每个年度向会员公布并在年检时向工会报告。
第十三条积极发展会员,吸收更多教职工参加本协会业余文体活动;同时也要及时办理成员自愿退出协会和成员被协会作退出或开除处理的手续。增加和被作处理而减少的成员名单要及时向校工会报告。
第十四条 各教职工文体协会应当积极承担需要本协会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活动和承办相关活动的任务。
第十五条教职工文体协会应认真履行登记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手续。
第五章 教职工文体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校工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加强对教职工文体协会的管理,并对协会的工作进行考核。
每年3月,各教职工文体协会进行一次年检。首先自查,然后(在4月15日前)向校工会提交下列材料以接受年检:
(一)本协会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可附参加省市组织的竞赛活动获奖材料);
(二)经费(会费、自筹资金和工会下拨活动经费)收支情况报表;
(三)本年度重新登记的老会员名单及新发展会员的名单;
(四)下一年度活动计划。
第十七条工会对各教职工文体协会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评估后,达到合格要求的予以通过;对未达到合格要求的视具体情况或促其整改,或予以注销、撤销;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
教职工文体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合格:
(一)第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的;
(二)非特殊情况,当年成员人数不足20人;
(三)经费管理不善,账目不清,不向成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四)没有特殊原因,不履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义务和手续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对教职工文体协会给予一定数量的基本经费支持:
(一) 对新成立的协会一次性拨付2000元启动经费;
(二)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评出的优秀协会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
(三) 成员在20名以上的协会,每增加满10名成员,由协会申报,工会增加经费(启动经费的10%),但对一个协会增加拨付的总金额最高不超过一次性拨付的启动经费数;以年度划分,增加成员时间以协会向学校工会申报当天计,不满半年的,当年不计增加拨付。
(四)教职工文体协会成员代表学校参加比赛活动,受校工会选派,其经费由校工会负责:
1.参加比赛及活动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含交通费),半天减半;
2.参加比赛及活动期间,按比赛及活动组委会安排统一就餐;
3.参加比赛及活动,校工会原则上不专项拨款购置协会参赛队服及器材,如有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五)教职工文体协会提出方案并经学校工会和有关部门同意,在校内开展全校性体育比赛活动的,工会将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