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商业大学水电管理办法》,为规范校内各部门安装、更新使用空调器,确保教学、科研需要,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一、 准用部门的限定
(一) 学校及各学院、处(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正职)办公室以(集中办公区中央空调、FIU二级学院办公区中央空调、图书馆中央空调、科学会堂中央空调由学校统一安排开启时间)。
(二) 各学院、处(部)副 职处级干部办公室。
(三) 各学院、处(部)部门所属的行政、教务、学生等坐班制办公室。
(四) 对外公共业务接待部门及各学院大型会议室(2-3跨)。
(五) 30台以上计算机房及大型公共场所。
(六) 大型精密仪器室及对环境温度有要求的实验室。
(七) 对外招待所、餐厅、留学生公寓。
(八) 教授研究室。
(九) 国际教育交流中心A区学生公寓(学生自付担电费)。
(十) 除上述指定范围以外的教室、普通实验室、普通学生公寓、后勤服务用房、非坐班教研室等暂不准许安装空调器。
二、 机型的限定
(一)室内空调机一般不得超过1.5匹。办公室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配备小于1.2匹。
(二)公共会议室一般不得超过2.0-3.0匹(2-3跨)。
(三)有暖气的房间不准安装冷暖双温空调机。
三、 装机申报
因涉及供电负荷及线路供电能力限制,对新装机、移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 新装机:申报部门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填写审批单,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机。凡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设备处不准办理资产入库手续。
(二) 移机:拟移机部门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下,向后勤管理处申请,后勤管理处根据安装地点的电路情况审定,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移机。
(三) 原在用空调器实行准用认定办法。本办法颁布后,在用空调器使用部门向后勤管理处申报备案,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 空调器使用部门实行年检制度,不论是新装机、移机、在用机均进行年检。由后勤管理处核发空调器准用证。
(五) 室外机安装位置,不论是新装机、移机、在用机必须经后勤管理处批准确认,以保证建筑物外立面的观感。
四、 空调机运行规定
(一) 使用部门应强化节能意识,合理使用制冷设备,室内无人应随时关机。
(二) 严禁工作时间以外运行,特别是晚上严禁为个人提供生活方便。
(三) 空调设备的维护、保养由使用部门负责。
(四) 室内温度在26以下严禁开启空调。
五、 空调器采购、移机、更新、维修经费规定
(一)以下部门采购经费由学校负担,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1.学校及各学院、处(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正职)办公室(集中办公区中央空调、合作学院办公区中央空调、图书馆中央空调、科学会堂中央空调由学校统一安排开启时间)。
2.各学院、处(部)副职处级干部办公室。
3.教授研究室。
(二)除上述以外的部门用空调器由各使用部门负担经费,由各部门打包经费或科研经费支出。
六、 超标及违章处理规定
对以下违规行为,后勤管理处将取消准用资格,限期拆除空调器,按机型额定耗电量及使用时间承担电缆,由部门打包经费扣除或给予经济处罚:
(一)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安装使用空调器。
(二)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制冷量机型。
(三)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移机(包括室外机)。
(四)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不申报年检。
(五)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擅自装机发生的电网损坏、火灾、人身事故由责任部门及个人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六) 对违反本管理规定,26度以下开机或长时间低室温运行,工作时间以外运行或晚间为个人使用。
七、 随着节能数字化远程监控采集平台的启动,各学院、实验室、建筑楼宇实行数字化计量表远程计量监控,实行水、电能耗指标化管理。即:将各学院、楼宇前三年水电能耗用量平均年度能耗,以指标化下达给各学院及相关用能部门,将水电能耗经费通过打包经费(或拨款)下达,节约归己,超支自付,变暗付为明补,实现全校节能降耗目标化、指标化管理。
八、 对经营性网点(含创收型计算机机房)每台机一次性收取供电增容费1000元。
九、 本办法解释权在后勤管理处。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原办法自试行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