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教职工福利费,切实做好教职工的关怀慰问工作,现根据津商大校发【2016】125号文件精神,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福利费来源
教职工福利费的来源,是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全校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其中福利费总量的75%,由学校负责管理;剩余的25%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学校上年人均工资总额*2.5%*25%*本部门人数)。
二、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
享受教职工福利费的对象为本部门所有在职及退休教职工。
三、福利费使用范围
1.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及春节送温暖活动;
2.教职工及直系亲属病逝的慰问;
3.重大疾病及长期病休人员的节日慰问;
4.解决教职工的其它特殊困难补助;
5.天津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福利项目。
四、慰问补助标准
1.对教职工的慰问与困难补助。春节期间组织开展的慰问活动,慰问标准200元/次;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次。
2.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葬困难补助300元。教职工去世的,给予500元慰问金。
3.教职工大病补助及慰问金。教职工因伤或因病(大病、重病)住院,慰问支出的费用标准为500元。长期病休人员慰问标准为200元/次。
4.其它有关教职工的福利项目补助标准不超过500元/次。
五、福利费的使用审批程序
1.困难补助,由教职工本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处办公室审核,报处领导审批后办理。
2.教职工死亡慰问金、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慰问金,由教职工家属或教职工本人申请,报处领导审批后办理。
3.探望住院及长期病休教职工,经处领导审核批准后到计财处报销。
六、本办法自后勤管理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天津商业大学后勤管理处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