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财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和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津教委办〔2013〕15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校财务处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后勤管理处现金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管理,统一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后勤管理处下设的实体部门。
第二章 日清月结
第四条 清理各种现金收付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要求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一致;每张单证盖齐“收讫”、“付讫”的戳记。(各部门根据实际经营内容造册登记)
第五条 登记和清理日记帐。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帐,帐证相符(即现金日记帐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一致)后,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当日库存现金帐面余额。(各部门根据实际经营内容造册登记)
第六条 现金盘点。核算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帐面余额进行核对,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
第三章 现金保管
第八条 各核算部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第九条 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日结,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遇有短款,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部门主管领导,并要追究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条 不准用“白条”充当现金入帐。违者必究。
第十一条 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第十二条 当日收缴现金收入应送存银行。
第十三条 核算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核算部门每月应该编制现金收支明细表(各部门根据实际经营内容造册登记) 。
第十五条 现金存放应有安全保护措施。核算办公室应设置保险柜(箱),安装防盗门,窗外增加防盗护栏,有24小时监控录像系统。
第十六条 核算人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本单位领导的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 核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上述各条规定。
第四章 保险柜的配备使用
第十八条 保险柜用于专门存放现金,各种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
第十九条 保险柜需部门主管授权,专人负责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保险柜配备一把钥匙,由部门指定核算人员保管,供日常工作开启使用;该核算人员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柜的开启
(一)保险柜只能由部门指定核算人员开启使用,非核算人员不得开启保险柜。
(二)如果需要对核算人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或负责人指派保险柜钥匙保管人员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核算人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第二十二条 保险柜财务的保管
(一)每日终了后,各部门核算人员应将其使用银钱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应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其他票据等应按种类造册登记,所有财物应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
(二)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第二十三条 保险柜的密码
(一)核算人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他人利用。保险柜密码应定期更新。
(二)核算人员调动岗位,新核算人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第二十四条 保险柜的维护
保险柜内财物应存放整齐。一旦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以防泄密或失盗。
第二十五条 保险柜被盗的处理
核算人员发现保险柜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出纳员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核算人员到位工作时揭封。如发现封条被撕掉或锁孔处被弄坏,也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以使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及时查清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一步作案。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根据损失大小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