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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总工会大病保障实施办法
2019-09-23 15:25   审核人:

关于开展天津市持卡会员专享重大疾病保障和非工伤

意外死亡及家庭火灾重大损失保障的实施办法

(草案)

为贯彻市总十六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服务职工群众需求,服务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三服务一加强”工作要求,为职工提供多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普惠制服务,更好地满足在职会员多层次需求,特推出持卡会员专享重大疾病保障和非工伤意外死亡及家庭火灾重大损失保障的实施办法。

一、参加保障的范围和条件

1、依法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用工单位;

2、用工单位持卡会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会员,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

3、参加本保障的单位工会,须提供本单位工会会员相关信息。

二、保障期

一年为一个保障期。其中:

(一)下半年申请办理天津市工会会员服务卡的持卡会员,自下一个自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保障期。

(二)上半年申请办理天津市工会会员服务卡的持卡会员,自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障期。

三、保障期内保障范围和救助标准

(1)自保障生效后,首次确诊患有以下5种(类)重大疾病(经本市三级医院诊断,并住院治疗)的持卡会员,一次性救助1万元。

①良性脑肿瘤

②恶性肿瘤

③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④重要器官移植

⑤白血病

(以上疾病具体定义见附注一)

(2)自保障生效后,持卡会员遭受非工伤意外伤害并在180天内死亡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具体情况见附注二)

(3)自保障生效后,持卡会员家庭因火灾造成本市范围内住宅家庭财产、生活必须品重大损失的,根据提供的财产损失评估证明,按照损失额的10%救助,最高救助1万元。

(4)在一个保障期内,每名符合条件的持卡会员每种救助金只可申领一次。

四、承办单位、申请救助及办结时限

(一)承办单位

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13号 电话:23312440 、23393955)。

(二)申请救助

持卡会员申请救助时,须在出院或发生意外事故90日之内由其所在单位工会统一将相关材料报送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并办理申请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持卡会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持卡会员的天津市工会会员服务卡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大病保障的,须提供天津市三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应病例,住院和出院证明。

(3)申请非工伤意外死亡保障的,须医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诊断证明及死亡证明。

(4)申请家庭意外火灾保障的,须消防鉴定机构出具火灾证明和财产损失评估说明。

(5)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三)办理时限: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自受理持卡会员所在单位工会提供的完整申请材料后,需在30日(特殊情况可能延长)内办结救助,并将救助资金划拨到会员卡上。

五、筹资标准及来源

1、筹集标准:每人每年20元(暂定)

2、资金来源:

(1)由市总工会出资50%,区县局(集团)工会出资50%,建立持卡会员保障基金(持卡会员本人不出资)。

(2)一个保障期满期后,剩余保障基金按缴纳时的筹资比例返还给各相关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工会;并按照新保障期核定的有效持卡会员人数建立新一期的保障基金。

(3)一个保障期满期,当期所筹集的保障资金出现不足时,缺口资金由市总工会负责落实解决。

六、资金的管理

1、所筹集的保障基金由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负责具体管理核算、审核及救助使用。

2、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每月将保障基金使用情况形成报表,报市总工会相关领导及天津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3、天津市总工会经审委负责对保障基金的监督。

七、除外责任

1、被保障持卡会员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利用各种作弊、欺诈行为骗取救助金的,一经发现,即时取消其申请救助金的资格,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被保障持卡会员在保障期内又患参保前曾患相同大类的疾病。

3、被保障持卡会员被医院误诊为患重大疾病,或医疗期间拒绝接受治疗(检查),疾病性质尚未最终定性者。

4、因从事放射性工作患上述5种(类)重大疾病的。

5、因酗酒、吸毒、艾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患有上述5种(类)重大疾病的

八、其它

1、持卡会员在一个保障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所在单位工会应及时通知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由该社给予办理相应转移手续。

2、本办法不尽事宜由天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险合作社负责解释。

天津市总工会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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