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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2019-09-19 16:24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根据《天津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车改〔2016〕2号)、《市教育两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教委〔2017〕7号)和《天津商业大学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以学校名义购置,用于保障岗位和人员的公务活动、公务出行的机动车辆,包括后勤管理处下属部门所有服务保障车辆。

第二章 配置管理

第三条更新、购置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津党办发〔2015〕13 号)、天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车改〔2016〕2 号)、《市教育两委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津教委〔2017〕7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公务用车基本情况。后勤处共有服务保障用车7辆,其中,膳食服务中心2辆,经营中心1辆,品佳水业4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公务用车遵循“公车公用”原则,严禁公车私用,后勤管理处公务用车不得对外出租或出借。

第六条规范填写公务车使用登记表。凡日常工作日时间使用公务车,务必在当日填写公务车使用登记表,做好完整的日常行车记录。

第七条务必在每月5号之前向后勤处办公室上交上月公务车使用登记表。寒暑假期间执行车辆封存制度。

第八条统一执行封存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后勤管理处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在各部门指定车库或停车场,不得停放在其它与工作无关的地方。

第九条严格值班车辆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在假日安排必需的值班车辆。值班车辆的相关信息报后勤管理处办公室备案。因紧急突发情况使用封存公务车辆时,必须有明确具体的事由,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及时报办公室,并做好行车记录。

第十条严禁违规停放。值班车辆严禁停放在宾馆、酒店等消费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否则视为违规用车。

第十一条加强监督查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遵守。

第四章 保养维修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勤俭节约意识,严格加油管理。公务用车由车辆所在部门做好保养维护及年检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公务车辆的维修应提前提出维修计划,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车辆维修包括大宗零配件、重要部件的更换、维修。

第十四条出车期间因驾驶员本身责任或违反规定在其它地方过夜造成车辆被盗或损坏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理赔款)由相关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调离或辞退。

第十五条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酒后开车、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虚报冒领油料和维修费及补贴、不遵守工作纪律的,一经发现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对于发现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附则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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